(2017)宁0106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景某某、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某某,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手机维修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娟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李某某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景某某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某川菜馆工作期间,在位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小区宿舍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一部土豪金色OPPOR9手机和刘某某一部土豪金色OPPOR9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景某某将被盗手机以人民币1000余元卖给在银川商城C区”小东北iphone专业换屏维修中心”的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景某某全部挥霍。(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豪金色OPPOR9手机价值2172元、土豪金色OPPOR9手机价值2236元)(二)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景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工作期间,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时代之星小区宿舍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蒲某某一部玫瑰金色OPPOR9手机、马某某一部金色VIVOX7Plus手机、黄某某一部金色VIVOX6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景某某将被盗手机以人民币2500元卖给在银川商城C区”小东北iphone专业换屏维修中心”的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景某某全部挥霍。(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玫瑰金色OPPOR9手机2336元、金色VIVOX7P1us手机价值2292元、金色VIVOX6手机价值142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景某某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某川菜馆工作期间,在位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小区的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一部土豪金色OPPOR9手机及被害人刘某某一部土豪金色OPPOR9手机盗走,二部被盗手机被告人景某某以人民币1000余元卖给银川商城C区”小东北iphone专业换屏维修中心”的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部土豪金色OPPOR9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72元及2236元。2、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景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餐厅工作期间,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时代之星小区的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蒲某某一部玫瑰金色OPPOR9手机、被害人马某某一部金色VIVOX7Plus手机及被害人黄某某一部金色VIVOX6手机盗走,三部被盗手机被告人景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卖给银川商城C区”小东北iphone专业换屏维修中心”的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玫瑰金色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2336元、金色VIVOX7P1us手机价值人民币2292元、金色VIVOX6手机价值人民币1425元。另查明,案发后金色VIVOX6手机一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景某某的亲属于2017年2月6日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谅解。还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蒲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事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景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28元,发还被害人蒲某某人民币2336元、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