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7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茶香、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茶香,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茶香,女,1951年9月12日生,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杨洪湾,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王琴,女,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周茶香与被执行人杨洪湾、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1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茶香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洪湾、王琴共同所有的位于镇××号的商铺(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新建字第××号、第××号);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丰和南大道1888号中央香榭49栋2单元2601室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洪湾的小汽车一部;另查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被执行人杨洪湾、王琴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周省根欠款5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周茶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查封被执行人杨洪湾、王琴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办理抵押,没有处置的价值;虽查封被执行人杨洪湾的小汽车,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掌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周茶香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予已准许,本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32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涂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