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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书义、于文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书义,于文彪,庞大华,姬生飞,肖海龙,王向辉,时军伟,王攀登,王同帅,邱永,王建强,王建国,陈留洋,陈建红,齐立行,轩慎选,轩亚飞,轩小海,王广彬,冯文波,张铁杠,徐修永,陈保丽,李中杰,冯孟杰,陈双伟,李自力,李战力,陈富伟,王亚平,姜锦,冯建齐,李付兵,徐行军,张向卫,董合营,李艳杰,轩深,曹华伟,纪贵文,杨兆春,于东涛,冯园园,王占华,陈留成,陈新喜,马春霞,王保安,王康,郑刘全,刘忠义,庞永战,江有旺,薛靖华,肖鑫,肖宝银,陈建坡,陈守中,韦顺来,管中田,邹群杰,张运,张艳敏,牛要伟,刘志红,刘红涛,康书铭,郜飞,吴志刚,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清刚,周裕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书义,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彪,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大华,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姬生飞,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海龙,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辉,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军伟,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攀登,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帅,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永,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强,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国,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留洋,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红,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立行,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轩慎选,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轩亚飞,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轩小海,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彬,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波,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杠,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修永,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丽,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杰,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孟杰,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伟,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战力,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富伟,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锦,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兵,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行军,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卫,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合营,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杰,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轩深,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华伟,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贵文,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春,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时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东涛,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园园,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华,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留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喜,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霞,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安,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刘全,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义,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永战,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有旺,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靖华,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鑫,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宝银,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坡,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中,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顺来,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管中田,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群杰,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敏,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要伟,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红,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涛,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书铭,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郜飞,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刚,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以上69位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冯书义,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于文彪,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官路徐村***号。庞大华,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姬生飞,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以上69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潮,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69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红都大道351号。法定代表人:丁发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清刚,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原审第三人:周裕虎,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上诉人冯书义等69人、上诉人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汽车出租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冯书义等69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冯书义、庞大华、姬生飞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潮、刘建华,上诉人隆兴汽车出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勇,原审第三人张清刚、周裕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冯书义等69人与隆兴汽车出租公司分别签订了《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公司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为不同的合同关系,且合同的签订时间、约定的经营起始时间、缴纳的车辆折旧等费用、实际运营时间等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均有不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的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书义等人、上诉人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少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萍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