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瞿锡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瞿锡喜,孙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0365-0。代表人:余福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昀,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瞿锡喜,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孙蔡明,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瞿锡喜、孙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瞿锡喜、孙蔡明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商贸街6号(东侨花苑)B幢4层4-A、1层18号的房产。上述查封的房产尚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