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倪大为与张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大为,张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大为,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兵,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倪大为与被上诉人张兵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210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倪大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倪大为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倪大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张兵系因与倪大为在重庆市南岸区发生的纠纷中受伤,起诉请求倪大为赔偿医疗费等,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