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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永友与叶康、叶龙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友,叶康,叶龙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15号原告:梁永友,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永安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康,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龙云,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129号逸鹏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友与被告叶康、叶龙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永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永友负担。审判员  邹如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左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