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中峰、尹学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峰,尹学峰,张波,史孝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207号申请人:张中峰,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尹学峰,女,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波,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史孝玲,女,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中峰、尹学峰与被申请人张波、史孝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中峰、尹学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史孝玲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史孝玲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