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登山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山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登山,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登山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富盛、被告人吴登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间,被告人吴登山与吴某(已判刑)商量,由吴某向某接收香港“六合彩”报码,然后再转报给吴登山,被告人吴登山按接收金额的2%返利给吴某。2013年至2016年5月间,吴某将向某胡某、简某、蔡某等人接收的“六合彩”报码金额计人民币163950元,再转报给被告人吴登山,被告人吴登山支付吴某“中奖”及返利人民币139760元,其从中获利人民币2419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登山向云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登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本院(2016)闽0625刑初253、278号刑事判决书、云霄公安局证明、长泰县公安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明细账、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证人吴某、胡某、蔡某、简某、骆某、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登山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639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19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登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吴登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登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吴登山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4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阿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怡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