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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英和与侯冬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和,侯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孙英和,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侯冬明,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刑初字第6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01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6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闵雄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