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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永占、耿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占,耿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占,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耿情,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献县。李永占诉耿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永占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调解终结执行,执行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永占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培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5)献执字第361号李永占诉耿情(2014)献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于2017年5月4日办理结案手续,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