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金合、赵德宝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合,赵德宝,金志超,李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合,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聪,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德宝,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审被告:金志超,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聪,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菲,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聪,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合因与被上诉人赵德宝、原审被告金志超、原审被告李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9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赵德宝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赵德宝给付金合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令赵德宝将合格的婚庆光盘交付金合;3、两审诉讼费由赵德宝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金合与赵德宝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双方口头约定依实际开支确定服务价格。赵德宝当庭提供的租赁费、鲜花费、椅套租赁费、小提琴演出费、无纺布费等共9470元的票据均系赵德宝与案外人签订,具有随意性,无证据证实上述费用与金合有关。赵德宝未按预定时间到达婚礼现场主持婚礼已是事实,给新人及家人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极大损失,2000元抚慰金无法弥补。赵德宝提供的婚礼光盘中没有时间记录,故其有义务将真实的、有时间记录的合格光盘交付金合。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赵德宝提供的没有时间记录的光盘及相应票据,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不应以票据和光盘相互印证认定整体案件事实。赵德宝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客观真实,金合没有证据证实婚庆现场的全部物品由其自己或其他人提供,亦没有证据证明赵德宝所购物品用于他用。赵德宝完全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主持婚礼庆典,其提交的证据证实整个婚礼现场无可挑剔,金合没有证据证实赵德宝耽误时间,亦没有证据证明给金合造成了精神损失。赵德宝还随礼500元,表示祝贺。婚礼光盘是婚礼现场的再现,并非时间记载。赵德宝一审诉讼请求:判令金合、金志超、李菲给付其婚庆服务费15870元。金合反诉请求:1、判令赵德宝赔偿其各项损失50000元;2、判令赵德宝将婚礼光盘给付金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德宝从事婚庆服务行业,赵德宝与金合二人较为熟识,金合要求赵德宝为其子金志超、儿媳李菲提供婚庆服务。双方议定,婚庆服务费用不超过20000元。后赵德宝与金志超、李菲就婚礼内容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2016年5月2日,赵德宝为二人在蓟州鑫源饭店的婚礼提供了婚庆服务。后赵德宝要求金合、金志超、李菲支付婚庆服务费未果,故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以下几点:一、赵德宝与金志超、李菲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赵德宝与金合、金志超、李菲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金合、金志超、李菲的确认,其曾为金志超、李菲的婚礼提供了婚庆服务工作。但与赵德宝确定服务合同关系的系金合,金志超、李菲仅就婚礼流程事项曾与赵德宝进行过协商。后赵德宝曾多次向金合索要婚庆服务费。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金合作为金志超的父亲,为儿子操办婚礼事宜,支付相应费用属人之常情。金志超、李菲虽为服务对象,但该服务合同的订立系赵德宝与金合。故金志超、李菲与赵德宝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二、赵德宝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赵德宝与金合基于原本熟识的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价格。双方口头约定婚礼开始的时间为2016年5月2日上午10时58分。婚礼结束后,金合以赵德宝迟到未按约定时间举行婚礼为由拒付服务费。对此,赵德宝从未予以反驳,应视为认可,赵德宝未按双方约定时间为金志超、李菲举行婚礼,属于违约行为。三、金合应给付赵德宝婚庆服务费的金额。赵德宝为金志超、李菲提供婚礼服务,其提交相应票据及婚礼录像光盘相互佐证的实际支出有:设备租赁费3500元、鲜花费3000元、椅套租赁费1100元、小提琴演出费1200元、无纺布费370元、视频制作费300元,共计9470元,对此该院予以确认。赵德宝主张的其他费用,因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对方不予认可,故该院不予支持。四、赵德宝是否应将婚礼光盘交付金合。根据婚庆服务合同行业规定和交易习惯,赵德宝理应将婚礼光盘交付金合。五、赵德宝是否应赔偿金合损失50000元。金合反诉要求赵德宝赔付精神损失费40000元,因赵德宝给金志超发短信要求结算婚庆费,金志超和李菲吵架,砸坏了价值6160元的电视、电脑;因赵德宝典礼迟到,造成三桌客人离席,损失酒席费3840元。众所周知,在预先确定的吉时良辰举办婚礼对每对新人及家人来说都是人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重大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但由于赵德宝的过失,致使金合的儿子金志超、儿媳李菲错过既定的时间举办婚礼,这无疑是日后回忆中的一个缺憾,而这种过失是因无法再现当时的场景而无法弥补的。婚庆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赵德宝的过失行为给金合及家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应赔偿部分精神抚慰金。该院酌定赵德宝给付金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金合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德宝与金合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赵德宝已按金合要求为金志超、李菲的婚礼提供了婚庆服务。金合理应支付相应的婚庆服务费用。现赵德宝要求金合支付其婚庆服务费9470元,理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金合反诉要求赵德宝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交付其婚礼光盘,理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其他反诉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虽然此次婚礼存在一定的遗憾,但希望二位新人及家人尽快走出婚庆缺憾的阴影,相互照顾、相互扶持,更好地享受今后的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金合支付赵德宝婚庆服务费9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赵德宝给付金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赵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婚庆光盘交付金合;四、驳回赵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金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赵德宝负担148元,由金合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金合负担1000元,赵德宝负担5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除当庭陈述、提交书面材料外,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德宝与金合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赵德宝已经按照金合的要求为金志超、李菲的婚礼提供了婚庆服务,金合应当向赵德宝支付相应费用。现金合已提供相关票据及婚礼录像证实相关费用已实际发生,一审判决据此判令赵德宝向金合支付947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金合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赵德宝在提供婚庆服务时的服务瑕疵及婚庆服务的特殊性,酌情判令赵德宝给付金合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金合主张交付婚礼光盘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已判令赵德宝限期向其交付,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金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