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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韩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36岁,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吴某申请韩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扎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人应给付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天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胡双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