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韩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36岁,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吴某申请韩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扎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人应给付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天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胡双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