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范传清与侯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传清,侯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传清,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侯绍成,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范传清与侯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侯绍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绍成清偿借款9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侯绍成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绍成在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存款26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肃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