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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郑和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郑和友。被执行人:宋华。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和友、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深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