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郑和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郑和友。被执行人:宋华。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和友、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深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