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煤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679号原告:青海某某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回族,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某某煤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青海某某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某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煤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85000元、利息5897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拖欠货款1850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矿山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截割减速器7套,总价款875000元。太原矿山公司预付30%,验收合格后付至60%,整机装配合格后付至90%,留质保金10%(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量提供货物,太原矿山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仍欠货款185000元未付。另查明,自2012年9月起,太原矿山公司欠原告货款均由被告代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7年4月25日付清剩余欠款18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被告虽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但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付款、并出具债务凭证承诺承担太原矿山公司剩余债务,原告接受被告的保证书并以此为证据起诉被告偿还欠款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债务转移,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太原矿山公司义务免除,被告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故被告是适格责任主体,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5000元。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分10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主张以年为单位分段计算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系原告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期间的利息,应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10月21日计算,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计算利息,有违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期间的利息为:375000元×2011年六月内贷款利率6.1%÷365天×71天(201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4450元;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利息,原告计算无误,为:14400元+10500元+6037+4037元=3497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主张2014年逾期利息,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支持数额为:4450元+34974元=3942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煤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某某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5000元、利息39424元,合计224424元;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被告某某煤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