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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芦红忠与刘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红忠,刘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芦红忠,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刘昌祥,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