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波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406号原告:罗波,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月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姗,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罗波诉被告广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罗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4701.00元,减半收取计22350.50元,由原告罗波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