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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国萍、张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萍,张惠梅,蔡文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78号申请人:张国萍,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惠梅,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蔡文静,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张国萍与被申请人张惠梅、第三人蔡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惠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向阳路交口西北侧瑞湾花园X-X-XXX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国萍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惠梅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交口西北××花园××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国萍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金丽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