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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215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平,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曾某,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