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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秀卿与赵三女、黄田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秀卿,赵三,黄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骆秀卿,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巷*号楼*单元*户。被执行人赵三女,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后八里庄*****号。被执行人黄田胜,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后八里庄*****号。被执行白云胜,男,1954年12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郊居委会**号。申请人骆秀卿与被执行人赵三女、黄田胜、白云胜执行的(2017)内0104执86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内0104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骆秀卿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诉讼保全,执行查封房产不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