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任士瑞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瑞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士瑞,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士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士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任士瑞驾驶鲁P×××××号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贺海村衣庄东头与张红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另查明,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任士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760000元并已过付,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年9月20日被告人任士瑞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士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世光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4379号鉴定意见书、(聊)公(刑)鉴(尸)字第(201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办案说明、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任士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士瑞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士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士瑞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系自首;涉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任士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士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人民陪审员  亢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