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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487号原告范某,住礼县。被告郭某,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审 判 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