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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忠平、邓力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忠平,邓力香,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平,男,1967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力香,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茅,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建材市场北门岗中69号法定代表人:陈如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斯,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罗忠平、邓力香与上诉人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忠平、邓力香与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忠平、邓力香与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忠平、邓力香、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8元,减半收取106.24元,由上诉人罗忠平、邓力香负担68.44元,上诉人江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俐审判员 黄慧群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