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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宁、山东瀚德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宁,山东瀚德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17号申请人:薛宁,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山东瀚德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德,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薛宁诉被申请人山东瀚德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瀚德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薛宁提供保证金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瀚德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37×××11内的存款予以冻结35500元,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薛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