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安信与吕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信,吕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196号原告:陈安信,男,汉族,1959年9月9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广霞,女,汉族,1931年3月24日生,住赤壁市。原告陈安信诉被告吕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安信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安信负担。审判员 任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