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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安信与吕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信,吕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196号原告:陈安信,男,汉族,1959年9月9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广霞,女,汉族,1931年3月24日生,住赤壁市。原告陈安信诉被告吕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安信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安信负担。审判员  任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