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余与董广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余,董广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676号原告:高余,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生,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董广超,男,汉族,1988年9月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高余与被告董广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高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余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余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高余负担。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