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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余与董广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余,董广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676号原告:高余,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生,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董广超,男,汉族,1988年9月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高余与被告董广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高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余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余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高余负担。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