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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朝亮与李贵鹏、李树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亮,李贵鹏,李树良,杨学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78号原告:李朝亮,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贵鹏,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奈曼旗。被告:李树良,男,65岁,汉族,住内蒙古奈曼旗。被告:杨学臣,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奈曼旗。原告李朝亮与被告李贵鹏、李树良、杨学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朝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亮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亮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李朝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景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