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朝亮与李贵鹏、李树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亮,李贵鹏,李树良,杨学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78号原告:李朝亮,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贵鹏,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奈曼旗。被告:李树良,男,65岁,汉族,住内蒙古奈曼旗。被告:杨学臣,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奈曼旗。原告李朝亮与被告李贵鹏、李树良、杨学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朝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亮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亮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李朝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景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