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07号原告:白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烟某,女,48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马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毛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