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立霞、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霞,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代录先,周永恒,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霞。被执行人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人周永恒,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莉,董事长。被执行人代录先。被执行人周永恒。被执行人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恒,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立霞与被执行人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恒正电力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代录先、被执行人周永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2014)青执字第411号,执行标的人民币4300万元,执行费110400.00元,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指定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应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4)青执字第4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宋振政审判员 陈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照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