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叶家文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家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6年12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家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叶家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村民向某某自留坡林木26株、村民唐某某自留坡林木44株、村民蒋某某自留坡林木108株,共计林木178株。经三台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师对178株林木进行立木蓄积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为25.298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家文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家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对李桂兰收购木材案另案查处的说明,证人向某某、蒋某某、唐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伐桩检尺统计表,鉴定意见书,叶家文滥伐林木案分户蓄积损失统计表,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家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家文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家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