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友庆与被告徐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庆,徐虎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19号原告:徐友庆,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徐虎,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徐友庆与被告徐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友庆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友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徐友庆负担。审判员 诸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