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蒙旭祥、张唤来与蒙双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旭祥,张唤来,蒙双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蒙旭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8日,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申请执行人:张唤来,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被执行人:蒙双缠,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0日,居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旭祥、张唤来与被执行人蒙双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蒙双缠在案件审理阶段就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现依然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梁 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