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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欧海波与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海波,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20号原告:欧海波,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磊,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欧海波诉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欧海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孙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孙磊于2016年12月9日在我处借款40000元,并约定2017年1月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按照欧海波提供的孙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欧海波不能提供孙磊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孙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欧海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