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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都安与思考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安,思考电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154号原告:都安,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考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法定代表人:阎忠良。原告都安与被告思考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都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安撤诉。审判员 庄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