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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程明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程明,玉环康恩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龙桥镇石塔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江美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审被告玉环康恩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经济开发区漩港北路99号(玉环国际阀门城B2幢307-310号)。法定代表人赖秀余。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明、原审被告玉环康恩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宁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系在重庆市涪陵区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程明以山公主公司、康恩宁公司、淘宝公司为被告提起的侵权纠纷,而淘宝公司住所地系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依法亦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