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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李霞,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富强东路417号。法定代表人:叶志坚,行长。被执行人:李霞,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李海英(系被执行人李霞之妻),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霞、李海英的银行存款137675.3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霞、李海英相当于137675.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霞、李海英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昌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