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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杜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65号申请人:吴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丽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某,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小区×栋×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申请人吴某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限额为4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016021900332608225)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华府第小区×栋×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的产权变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