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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白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白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218号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狼进洼。法定代表人:冀彦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跃玲,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瑞,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萍,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和顺县。系被告白瑞的妻子。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芝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