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帅与霍旺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帅,霍旺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40号原告:韩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霍旺池,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韩帅与被告霍旺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霍旺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被告霍旺池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