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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帅与霍旺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帅,霍旺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40号原告:韩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霍旺池,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韩帅与被告霍旺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霍旺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被告霍旺池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