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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洋洋、蔡蒙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洋洋,男,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蒙,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谢萍萍,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孟洋,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林亮,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显邦,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洪清泉,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刚,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晓波,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金候,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赖秋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占伟,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员工,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现暂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喻冰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洋洋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二楼内因消费纠纷,纠集被告人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和袁志强(另案处理)等人围殴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造成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于2016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害方存在一定过错,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恳请法庭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洋洋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养生会所二楼内因消费纠纷,纠集被告人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和袁志强(另案处理)等人围殴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造成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于2016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与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他们四人到温泉路某养生馆内推拿,因为消费纠纷和领班起了争执,他们先动手推打了领班,领班用手上的对讲机反抗砸他们,他们就上前殴打领班,并把领班从过道拖到餐厅附近。过了一会儿,对方来了好多人,也开始对他们四个人拳打脚踢,造成他们四人受伤。经辨认,领班系被告人卢洋洋,参与对他们进行殴打的有被告人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及袁志强。2、被告人卢洋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其在某养生馆工作时,李某、陈某、陆某、余某等几名顾客因为消费问题与其起了争执,其中一人拿起电视遥控器砸到其鼻梁位置,并让其叫部门经理回来,其就打电话给蔡蒙,让蔡蒙和在外面吃宵夜的同事赶紧回来,养生馆里有人闹事,意思就是帮其打架。对方看到其打电话,李某就冲上来朝其下鄂位置推了一把,其用拿着对讲机的右手挥挡,对讲机的金属位置刮到李某的脸部造成出血,对方见此情况就围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只能用手里的对讲机反抗。余某将其打得最狠,并将其脖子勒住拖回吧台位置,这时蔡蒙和余刚他们回来了,看见其被人勒住脖子,就问是谁打其,其指着另外三个人说就是这些人,余刚就带着后面赶回来的同事冲过去将李某、陈某、陆某逼到走廊尽头实施殴打。其因为有老技师过来帮忙解围,也从余某手上逃离,带着钟孟洋、蔡蒙先后殴打了李某、余某、陈某、陆某。郑金候和吕占伟回来后,看见其满脸是血,也上前参与了殴打,参与殴打的还有林显邦。随后警察到了,他们这方才停手。3、被告人蔡蒙、钟孟洋、余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1时许,他们几个同事在琯尾街大排档吃宵夜,3时许蔡蒙接到卢洋洋电话说公司有人要闹事,让他们马上回公司帮忙。他们回到公司后看到卢洋洋被三个男性客人围着推来推去,还被一个黑衣男子用胳膊勒着。他们问卢洋洋是谁打的,卢洋洋指着其中一个男子李某说就是这个,他们和林显邦、袁志强就冲上前对着李某拳打脚踢,李某被他们打倒在走廊尽头。过了一会儿,卢洋洋挣脱开黑衣男子余某后,也和他们一起相继对李某、余某、陈某、陆某等人进行了殴打,直到警察赶到现场,现场参与殴打的还有吕占伟和郑金候。4、被告人林显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其在温泉路某养生馆上班时,看到同事卢洋洋被四名客人殴打。后来同事蔡蒙、余刚、钟孟洋等人回来问卢洋洋是谁打的,卢洋洋指着那几名客人也就是李某、余某、陈某、陆某说就是他们,蔡蒙他们就开始动手打客人,其也上前用拳头打了李某,还踹了李某两脚。没过多久警察就到现场将他们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5、被告人郑金候、吕占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他们和同事总共九人到琯尾街为胡某过生日,凌晨3时许蔡蒙接到电话说公司有人闹事,卢洋洋被人打了流了很多血,让他们都回去帮忙,其他人都先打的回去了,剩下他们两人和胡某等结完账才一起回公司。到公司后,郑金候看见卢洋洋满身是血,卢洋洋告诉他们是被客人余某打的,郑金候就上前对余某拳打脚踢,余某经过吕占伟身边时,吕占伟也朝着余某的后背踹了一脚,郑金候后还用拳头殴打了陆某。6、同案犯袁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其在某养生馆上班时,看见卢洋洋被四名客人围殴,其上前劝架被对方阻止。过了一会儿蔡蒙就带了同事余刚、钟孟洋等十来人回来,卢洋洋指认了四名客人李某、余某、陈某、陆某后,蔡蒙他们就上前殴打这四名客人,其也有上前打了陆某,打了一会儿警察就赶到了现场。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其因为过生日和八九个同事一起到琯尾街吃宵夜,凌晨3时许蔡蒙接到公司主管卢洋洋电话说公司有人闹事要他们回去帮忙,后蔡蒙就带着钟孟洋等人先走了,其结完账和吕占伟、郑金候三人一起回去。到公司二楼时,看到卢洋洋满脸是血和余刚、林显邦等人围着一个黑衣男子讲话,旁边还有很多人围观,卢洋洋有说是被这名黑衣男子和他的几个朋友打的,人群就围了上去,余刚和郑金候追在前面用拳头打该男子,该男子经过吕占伟身边时,吕占伟也踹了这名男子一脚。吧台走廊上另一名穿浴袍的客人也被卢洋洋、郑金候、钟孟洋、余刚等围着打了几下就停了,随后警察就来了。8、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9日3时许,其在某养生馆二楼吧台内做事,看见公司主管卢洋洋被一名黑衣男子用胳膊勒着脖子,边上三名穿浴袍的男子围着卢洋洋对他拳打脚踢,其和袁志强上前劝架,但是对方不听。过了几分钟,公司另一名主管蔡蒙带着八九个同事从外面赶回来,看见卢洋洋满脸是血就问是谁打的,卢洋洋指认了打他的男子后,蔡蒙、钟孟洋、余刚、林显邦、郑金候、吕占伟、袁志强就分别先后参与了对上述四名男子也就是李某、余某、陈某、陆某的殴打。9、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余某、陈某、陆某及被告人卢洋洋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余某、陈某因殴打卢洋洋,造成卢洋洋轻微伤,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1、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已与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李某、陈某、陆某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结伙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洋洋、蔡蒙、钟孟洋、林显邦、余刚、郑金候、吕占伟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洋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钟孟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林显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余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郑金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吕占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羽人民陪审员  陆苏闽人民陪审员  刘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