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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晟之宝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晟之宝广告有限公司,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晟之宝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亿,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郑州晟之宝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6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晟之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8277万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燕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茜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