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夏邑县九创装饰设计工作室、王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夏邑县九创装饰设计工作室,王明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00号原告:张凤英,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夏邑县九创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龙湖明珠秉礼路166号,注册号411426615467764。经营者:杨静雅,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明明,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凤英与被告夏邑县九创装饰设计工作室、王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