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责任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责任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责任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责任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弥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出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的调解下,被执行人支付了20万元货款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终结(2016)陕0428执28号案的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故申请人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0966.24元、合同违约金49261.38元、法院案件受理费13442元,以上共计393669.62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93669.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8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50000元,下余案件款285227.6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案件款至2017年7月,到2017年8月前付清全部下余款项。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确认,被执行人已将2017年4月份案件款交付我院,我院已兑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恢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