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樊启善与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启善,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521号原告:樊启善,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港城路广电大楼。法定代表人:沈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海,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启善与被告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启善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启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王伟成人民陪审员 沈香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新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