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书林、韩翠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林,韩翠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特1号申请人:王书林,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韩翠萍,女,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王连胜,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申请人王书林申请认韩翠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书林称,韩翠萍的父母在2000年左右已经过世。韩翠萍和王书林共生育一子,为王连胜。父子二人今天都到庭。在韩翠萍精神疾病的状况下,我们协商一致,都同意申请人王书林作为韩翠萍的监护人。我保证以上陈述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韩翠萍的代理人王连胜称,同意申请人王书林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书林与被申请人韩翠萍系夫妻关系。韩翠萍和王书林共生育一子,为王连胜。父子二人今天都到庭。都同意申请人王书林作为韩翠萍的监护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洛精益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韩翠萍目前精神状态为极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翠萍经鉴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书林作为被申请人的丈夫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翠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韩翠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书林为韩翠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