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游立芳、肖莲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立芳,肖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游立芳,女,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肖莲香,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莲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莲香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莲香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