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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俊与张秀清、银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张秀清,银天军,洪燕平,古正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08号原告:李俊,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锋,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清,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银天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洪燕平,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9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古正山,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6日,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李俊诉被告张秀清、银天军、洪燕平、古正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起诉来院。同日,原告李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梁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