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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显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显廷,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因本案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显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黄显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5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黄显廷酒后驾驶无牌照大运牌两轮摩托车沿桦川县悦来镇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冷云大街交叉路口时与石某某驾驶的黑DT62**号长安牌轿车相撞。致黄显廷右踝关节骨折,需要二次手术治疗。经佳木斯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显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g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桦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显廷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经查,黄显廷于2016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显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书、谅解协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黄显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取得对方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显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焦凌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