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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尕某与被告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521民初234号原告:尕某,男。被告:完某,男。原告尕某与被告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尕某、被告完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完某给付借款334000元及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以前是连襟关系,2010年因被告修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陆续借款334000元,后于2015年11月28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2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给付。该笔借款原告也是从他人和银行借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完某辩称,2010年被告和案外人刘某一起修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原告陆续借款334000元,并且原告也投资了100000元,2014年刘某被判刑(现正在服刑)。2015年11月份因原告要求原、被告重新协商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承诺原告的借款334000元于2016年2月份偿还,但因工程亏损未能按时还款,现被告负债累累,无能力尽快偿还原告借款,只能以被告打工工资偿还借款。原告尕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协议(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34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不持异议,认可。被告完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以前是连襟关系,自2010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34000元,后原、被告经过协商于2015年11月28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2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完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证据,足以确认被告完某向原告尕某借款334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虽然原、被告在借款时,对利息未作出约定,但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损失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较为妥当,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尕某要求被告完某偿还借款334000元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完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尕某借款334000元;二、被告完某以334000元为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尕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被告完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拉 日 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更藏才让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