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兆城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卢炳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卢炳星,黄振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917号原告:陈兆城,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楼。负责人:余文胜。福告: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胪厦战备路88号。负责人:陈承坤。被告:卢炳星,男,约50岁,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振发,男,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陈兆城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炳星、黄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兆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陈兆城的经济损失126478.26元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炳星、黄振发对陈兆城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卢炳星雇佣陈兆城及魏立双、黄振发(驾驶员)为其装运木头,木装装完返回途中,货车闽A×××××发生侧翻,造成陈兆城及魏立双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振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为福州泽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兆城为事故车辆闽A×××××货车的车上人员,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兆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